西昌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四川星光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3401民初2082号
原告:**,女,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昌县人,现住西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星光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昌市长安东路25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路绿、余丽***,四川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西昌电力工程公司。住所地:西昌市龙眼井街20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乐山市瑞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沙湾区龚电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星光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西昌电力工程公司、乐山市瑞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不服本院(2017)川3401民初4188号民事判决,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7日作出(2018)川34民终2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7)川3401民初418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通知乐山市瑞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蓉
审判员黄俊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方云
附本裁定书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