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利事发商贸有限公司与西昌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喜德分公司、西昌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3432民初444号 原告:四川省利事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二环东路273号万景国际写字楼12层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男,汉族,1960年11月30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系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西昌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喜德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喜德县光明镇商业街284号。 负责人:***。 被告:西昌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龙眼井街2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四川省利事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西昌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喜德分公司、西昌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省利事发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利事发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利事发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0元,减半收取计1940元,由原告四川省利事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