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281民初2007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俊武,河南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义马市。
被告:洛阳三信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区金鑫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096933963G。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洛阳三信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1元,减半收取300.5元,由原告***承担,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300.5元。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