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鹏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5281民初3292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身份证号码:362************934。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鑫,男,200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身份证号码:360************917。系原告***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长龙,广东泛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身份证号码:440************713。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喜平,广东丰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身份证号码:440************712。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奕萍,广东海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鹏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MA52K1R36N。
法定代表人:沈树鹏,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奕萍,广东海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鹏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11月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
审 判 长  高少宏
人民陪审员  黄松林
人民陪审员  黄玩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 助理  纪东青
书 记 员  李文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