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91财保1144号
申请人***,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申请人河南裕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组织机构代码:76312997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金柳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组织机构代码:719182220。
法定代表人常园园。
申请人***因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裕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金柳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9454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裕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金柳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9454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