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叶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中叶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执426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叶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李秀红,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王运良,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叶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2020)豫1702民初1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等金额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建军
审判员  王永强
审判员  朱荣海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佳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