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叶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中叶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执42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叶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秀红,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王运良,总经理。
河南中叶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702民初1548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后十内向申请执行人河南中叶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100万元及违约金。因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中叶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没有到院接受调查。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委托当地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42辆汽车。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三、前往不动产信息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在不动产部门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申请执行人申请不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所以本院未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的下落,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1702民初15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中叶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有权聘请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请及时报告法院,以便及时处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张建军
审判员 王永强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佳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