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叶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河南中叶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7民终22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华明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运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冀鲁,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系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内控总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中叶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楼******
法定代表人:李秀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峰,河南超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鸟,河南超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叶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0)豫1702民初1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冀鲁,被上诉人河南中叶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峰、李素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0)豫1702民初1548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虽有居间协议,但被上诉人未提供居间服务,其不应当支付居间服务费及相应违约金。被上诉人应当对其提供了居间服务承担举证责任,上诉人不应当举证证明被上诉人未提供居间服务。
河南中叶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其一审时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居间协议及补充协议,足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及其已履行合同的事实。补充协议系京蓝公司对中叶公司提供了居间机会和服务的书面自认。被答辩人已与驻马店市园林管理局签订了有关合同,被答辩人应依约支付居间报酬并承担违约责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河南中叶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咨询服务费100万元及违约金(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2月25日,原告中叶公司(受让方、乙方)与被告京蓝公司(转让方、甲方)签订项目咨询居间协议一份,约定:“一、双方本着优势互补、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共同承接驻马店市中心城区道路路侧带状绿地建设PPP项目进行了充分的协商。二、甲方职责:1、负责提供联系工程业务所需的全部资料;2、负责委派业务经理共同参与;3、负责接待业主对本企业的考察、调查;4、甲方项目负责人、市场营销部负责人应乙方要求,积极配合乙方出面与业主负责人、代表接触和沟通并及时回应业主的要求;5、协助乙方正当、合法的公关策划和行动;6、负责承接项目的投资与施工,承担履约责任;7、负责项目承接过程中的投资费用和投标费用;8、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咨询劳务报酬;9、对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保密。三、乙方职责:1、乙方负责提供项目技术支持及相关前期数据分析;2、负责项目信息的跟踪,招投标前后与业主及其他主要领导的对接、公关;3、确保提供真实、可靠的项目相关信息和投标信息;4、对业主要求的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等关于优惠、垫资方面的经济承诺,应事先与甲方协商;5、乙方有义务接受并详尽采纳甲方对于本项目的合理化建议及条件,并在项目采购过程中予以实现;6、经项目授权人(乙方代表)同意,乙方可更换项目实际施工单位。四、若甲方通过依法招标并最终中标该项目,则甲方须支付咨询服务费人民币200万元整给乙方;支付方式:在PPP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50%的咨询服务费即100万元;于项目公司(SPV公司)成立之日起七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剩余咨询服务费。五、甲方如不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劳务报酬,每逾期一日,应承担施工合同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若甲方未能中标,则乙方自行承担所有自身前期费用”等条款。其后,原、被告又签订项目咨询居间补充协议一份,条款与原协议基本相同,同时约定:“1、若甲方通过依法招标并最终中标该项目,则甲方须支付咨询服务费人民币200万元整给乙方;支付方式:在本项目政府PPP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50%的咨询服务费即100万元;于本项目未来政府支付列入中长期财政计划并通过人大决议之日起七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剩余咨询服务费即100万元。2、甲方如不按本协议兑付乙方劳务报酬,应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迟一日,甲方应支付乙方应付未付劳务报酬万分之五的违约金。3、若项目一切流程正常,但甲方未能取得中标,则乙方自行承担所有自身前期费用,甲方不予承担。4、本协议在甲方中标后生效,如甲方未中标,则自动失效,甲乙双方不相互承担各自费用”等条款。2018年3月23日,驻马店市园林管理局向被告京蓝公司发送中标通知书一份,2018年8月15日,驻马店市园林管理局与被告京蓝公司签订了驻马店市中心城区道路路侧带状绿地建设PPP项目合同一份。后原告以诉称理由起诉来院,酿成纠纷。
另查明,原告中叶公司原名称为“河南金柳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12月20日变更名称为“河南中叶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中叶公司与被告京蓝公司签订项目咨询居间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原、被告之间形成居间合同关系。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法律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法律同时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原、被告先后签订项目咨询居间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均约定:“在本项目政府PPP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50%的咨询服务费即100万元”,而驻马店市园林管理局与被告京蓝公司已于2018年8月15日签订了驻马店市中心城区道路路侧带状绿地建设PPP项目合同,现已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被告未依约支付咨询服务费,构成违约。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如不按本协议兑付乙方劳务报酬,应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迟一日,甲方应支付乙方应付未付劳务报酬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咨询服务费100万元及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应予支持。违约金以欠款为基数,自2018年8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被告抗辩主张原告没有提供咨询居间服务,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又综合被告先后两次与原告签订居间合同这一情况,对被告的该项抗辩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中叶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100万元及违约金(以下欠款为基数,自2018年8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72元,由被告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因居间合同发生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应否向河南中叶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及相应违约金。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上诉称,河南中叶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相应居间服务,其不应支付相应费用。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双方签订的项目咨询居间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若甲方通过依法招标并最终中标该项目,则甲方须支付咨询服务费人民币200万元整给乙方;支付方式:在本项目政府PPP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50%的咨询服务费即100万元;……”。驻马店市园林管理局与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8月15日签订了驻马店市中心城区道路路侧带状绿地建设PPP项目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现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已实现了居间合同目的,支付居间报酬的条件已经成就。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承担约定报酬的支付责任及相应违约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344.00元,由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富显
审判员  王胜利
审判员  郭留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