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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裕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91民特1234号
申请人***,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代理人***、***,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申请人河南裕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靳焱顺,赵盼,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申请人河南金柳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常园园,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靳焱顺,赵盼,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伟诉申请人河南裕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河南金柳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伟诉申请人河南裕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河南金柳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8日已经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河南裕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法院解除其基本账户(账号76×××99,开户行浦发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冻结的当日向申请人***支付600万元。
二、申请人河南裕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履行第一款义务后,于法院解除其郑州银行郑州西区支行账户(账号:90×××81)及申请人河南金柳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民生银行郑州未来路支行账户(账号:69×××65)冻结后的2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0万元,法院解除上述账户冻结后的5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0万元。
三、申请人河南裕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款项的,除应继续支付外,另需向申请人***支付本协议约定款项总金额30%的违约金。
四、申请人河南金柳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对申请人河南裕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五、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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