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博林彩钢型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博林彩钢型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追偿垫付款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浦执字第1022号-1
申请执行人南京博林彩钢型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新区泰山园区小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1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62年2月9日生,汉族。
南京博林彩钢型钢有限公司(下称博林公司)与***、***追偿垫付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浦商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博林公司价款1336700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246165.5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连带清偿博林公司为此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9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951元,由博林公司负担4990元,***负担19961元,***连带负担374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博林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A×××××福田牌汽车一辆;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A×××××奥迪牌汽车一辆,于2015年8月10日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于2015年8月3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南浦路301号旭日上城一区030幢2单元603室的房产一套。本院已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字第1022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A×××××福田牌汽车一辆;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A×××××奥迪牌汽车一辆,于2015年8月10日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于2015年8月3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南浦路301号旭日上城一区030幢2单元603室的房产一套。本院已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字第1022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浦商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煜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