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奥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南奥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鲁0105民初1919号
原告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公司)与被告济南奥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士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金玲、高有迎,被告奥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相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东海公司与奥迅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土方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补充协议及解除合同协议书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庭审中,东海公司与奥迅公司对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土石方施工合同关系及解除合同的事实均无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东海公司与奥迅公司是否对已完工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一致,东海公司是否超付奥迅公司工程款。本院认为,奥迅公司制作《东海花园项目分包结算书》并交付东海公司,东海公司虽未在结算书中加盖印章,但结算书中的《工程项目现场收量登记表》、《土方汇总表》由东海公司罗金杰、奥迅公司李元柯签名确认,罗金杰、李元柯作为东海公司、奥迅公司指定的工地负责人,其行为系代表东海公司、奥迅公司的职务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东海公司、奥迅公司承担。《工程项目现场收量登记表》明确载明了施工工程量(挖方总量49492.8立方米,内倒土3000立方米,外运土46400立方米);《土方汇总表》载明了施工工程总量46400m?,工程总价款合计4649677.54元。由此,东海公司与奥迅公司对已施工的工程量、工程价款达成一致,且东海公司已按结算书支付奥迅公司工程款。双方结算及付款后,东海公司与奥迅公司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约定“本协议经双方协商后解除,任何一方均不得就原合同提前终止所产生的任何争议提起仲裁、诉讼、申诉、信访等”。现东海公司依据案外人济南东海置业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出具的测绘报告主张超付工程款,奥迅公司不予不认可,该测绘报告不具有证明力,不予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东海公司要求奥迅公司返还超付的工程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第一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9年2月19日,东海公司与奥迅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土方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东海公司将东海·央玺花园工程土方工程分包给奥迅公司,奥迅公司负责承包范围内的土石方开挖、内倒、外运土方、现场运土道路平整及保护、处理政府主管部门和地方关系。土方综合单价:土方内倒16元/m?、土方外运63元/m?、回填土(就地回填)12元/m?,回填土(现场内倒土)19元/m?,回填土(外购土)25元/m?。机械综合单价:200-240挖掘机300元/小时、180及以下挖掘机300元/小时、30铲车180元/小时、50铲车180元/小时、油锤400元/小时,暂定金额7785000元,最终合同价款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东海公司指定工地负责人罗金杰,奥迅公司指定工地负责人李小鹏。罗金杰在东海公司委托代理人处签名并加盖东海公司印章,李小鹏在奥迅公司委托代理人处签名并加盖奥迅公司印章。 2019年5月21日、2019年5月26日、2019年6月10日,东海公司与奥迅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三份,双方就土方外运单价上调至68元/m?、土方工程工期、施工现场围挡、基坑周边喷淋系统、机械租赁等事项进行了补充约定。罗金杰在东海公司委托代理人处签名并加盖东海公司印章,李元柯在奥迅公司委托代理人处签名并加盖奥迅公司印章。 奥迅公司对上述工程进行了施工,后停工。2019年7月18日,奥迅公司制作《东海花园项目分包结算书》,并交付东海公司。结算书载明,土方外运工程量46400m?,结算总额4649677.54元。结算书中的2019年7月17日《工程项目现场收量登记表》载明,挖方总量=49492.8立方米,内倒土=3000立方米,外运土=46400立方米,该《工程项目现场收量登记表》施工单位处由罗金杰、李元柯签名。结算书中的2019年7月18日《土方汇总表》对施工工程量、单价、总价、已付款、未付款进行了汇总,载明工程总价款4649677.54元,已付款1780971.10元,剩余未付款2868706.44元。罗金杰、李元柯在该《土方汇总表》下方签名。 2019年6月4日至2019年7月24日,东海公司按结算书向奥迅公司支付工程款,总计向奥迅公司支付工程款4649677.54元。 2019年7月25日,东海公司与奥迅公司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一份,载明,东海公司与奥迅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就东海花园项目(原东海·央玺花园)签订了《建设工程土方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现因奥迅公司受自然因素及政策性不可抗拒原因,致使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拟定解除原合同。双方经充分协商,就原合同解除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原合同及补充协议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解除,至此原合同终止履行。2、本协议生效后,奥迅公司应按照相关规范妥善完成相关材料、施工场地等的移交工作,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奥迅公司不得以原合同提前解除予以拖延或拒不配合。否则,东海公司有权延期结算。3、本协议书生效后,东海公司应将奥迅公司交纳的10万元保证金无息退还给奥迅公司,双方就已履行部分按原合同约定办理结算。原合同存续期间及因奥迅公司原因导致提前终止所产生的所有债务均由奥迅公司承担,东海公司有权在结算款项中扣除。否则,东海公司有权延期退还保证金。本协议经双方协商后解除,任何一方均不得就原合同提前终止所产生的任何争议提起仲裁、诉讼、申诉、信访等。
驳回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70元,由原告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士连
书记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