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奥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正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民初6700号
原告: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6489596XL。
法定代表人:何现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正磊,山东鼎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道来(系公司项目经理),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汶上县。
被告:济南正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F0ETD58。
法定代表人:刘豪,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天,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正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受理。2022年9月29日,原告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南正启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南正启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正启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31元,由原告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