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宁0381执284号
申请执行人: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815748679227。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4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娟,女,***之妻,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李文娟,女,1982年1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文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宁0381民初38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姚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