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02民初6557号之二
原告:山东海王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何官镇济寿路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583052506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山东万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新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平安北路3号3栋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356409835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百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宏业路9号院1号楼11层11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33033605XW。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海王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市新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百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山东海王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海王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海王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80元(已减半),由原告山东海王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马倢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