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03民初582号
原告:陕西开拓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塔路南段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7929406E。
法定代表人:王晓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沫瑶,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攀枝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陶家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MA6210C36W。
法定代表人:陈劲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陕西开拓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书,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开拓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开拓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07元,减半收取计3553.5元,由原告陕西开拓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度 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甘旸灵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