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攀枝花市西区力创装饰经营部、攀枝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03民初1044号
原告:攀枝花市西区力创装饰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苏铁中路5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403MA65QFH971。
经营者:雷春华,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南,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911125381,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东文,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攀枝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陶家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MA6210C36W。
法定代表人:张兴敏,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攀枝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活服务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陶家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904384676B。
法定代表人:张洪伟。
原告攀枝花市西区力创装饰经营部与被告攀枝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活服务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攀枝花市西区力创装饰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攀枝花市西区力创装饰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国环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王格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