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03民初1497号
原告: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大和北路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797880198J。
法定代表人:舒星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超林,男,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告:攀枝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陶家渡,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MA6210C36W。
法定代表人:陈劲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攀枝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活服务分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陶家渡,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904384676B。
负责人:张洪伟。
被告:攀枝花市西区宝鼎金沙小灵通幼儿园,住,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格萨拉大道****,社会信用代码52510403309471871K。
负责人:曾大会。
原告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活服务分公司、攀枝花市西区宝鼎金沙小灵通幼儿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国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格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