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攀枝花市某某建材经营部与攀枝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03民初713号
原告:攀枝花市***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陶家渡中路2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3MA65G2HJ9P。
法定代表人:杨旭芝,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小鹏,四川昌雄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
被告:攀枝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陶家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MA6210C36W。
法定代表人:张兴敏,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攀枝花市***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攀枝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攀枝花市***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杜 莉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