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03民初965号
申请人:攀枝花市西区保源装饰维修服务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攀技花市西区太平北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403MA62152Q40。
经营者:范秀炳,该服务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小鹏,四川昌雄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攀枝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陶家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MA6210C36W。
法定代表人:陈劲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申请人攀枝花市西区保源装饰维修服务部与被申请人攀枝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8月24日申请人攀枝花市西区保源装饰维修服务部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攀枝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银行陶家渡支行账号为2302××××1685的存款2165908.63元,并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攀枝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银行陶家渡支行账号为2302××××1685的存款2165908.63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张 度 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甘旸灵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