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702民初3779号
原告:达州富邦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西外凤凰大道94号凤栖苑19号门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572779187A。
法定代表人:向晓娟,总经理。
被告:西乡县雅鲜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廊桥水城南13—15—16号门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4MA6YUD366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达州富邦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乡县雅鲜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达州富邦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达州富邦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宇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