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1民初7573号
原告:杭州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770816903R,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1号大街9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巨能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135299652M,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郭家山3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巨能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原告杭州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37元,减半收取2568.50元,由原告杭州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