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726民初938号
原告:陕西地矿汉中地质大队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东塔北路***号,统一信用代码:91610700305334343F。
法定代表人:伍兴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罗朝晖,陕西恒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恒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74年9月5日,住四川省西充县建设路**号,身份证号:5129291974********。
原告陕西地矿汉中地质大队有限公司与被告***探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诉称,2009年12月28日,原、被告就宁强县井田坝一带金铜矿勘查及采矿项目签订了《勘查开发合同书》。合同对联合风险勘查项目名称、范围、期限、投资方式及额度、勘查投入及双方权益、成果归属、争议解决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仅支付了2010年度的部分勘查费用65.93万元。对探矿证延保费及其后年度勘查费、被告均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由于被告拖延付款、勘查工作被迫停止。原告多次通知被告支付勘查费及延保费,被告也未补交,后续工作无法接续。2018年6月勘查许可证许可的探矿期限届满,根据合同第6条约定,被告没有按期交付勘查费及延保费而违约,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故原告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
被告未应诉答辩。
本院认为,探矿权系用益物权,探矿权纠纷应由探矿权权属登记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探矿权的权属登记情况,且被告***住所地为四川省西充县建设路59号,故本案应由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许昊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