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地矿汉中地质大队有限公司

陕西地矿公司与某某探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726民初689号
原告:陕西地矿汉中地质大队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汉中地质大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305334343F。
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东塔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伍兴全,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恒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恒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74年9月5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西充县建设路**号,身份证号:5129291974********。
原告陕西地矿汉中地质大队有限公司诉被告***探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陕西地矿汉中地质大队有限公司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地矿汉中地质大队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