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地矿汉中地质大队有限公司

陕西省引汉济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地矿汉中地质大队有限公司探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7民初111号
原告:陕西地矿汉中地质大队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30533434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陕西省引汉济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4509969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陕西地矿汉中地质大队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引汉济渭工程有限公司探矿权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地矿汉中地质大队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陕西地矿汉中地质大队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地矿汉中地质大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800元,减半收取95900元,由陕西地矿汉中地质大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鹤
书记员**
胡阳
唐冰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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