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核地质二一九大队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核地质二一九大队与被执行人天水天文达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503执109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核地质二一九大队,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李岳,该大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李继新,该大队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天水天文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杨学明,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核地质二一九大队与被执行人天水天文达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天水天文达矿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亦无探矿权、采矿权。因被执行人天水天文达矿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与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再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甘肃省核地质二一九大队的XXX元债权无法实现。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甘0503民初25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霍学锋
审判员  赵宏江
审判员  陈 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