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2民初8096号
原告: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南丰镇海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58988550M。
法定代表人:李春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岑,上海申浩(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理工大学,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一二一大街文昌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0004312044864。
法定代表人:王华,校长。
原告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理工大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原告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曾会康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姚荣
书记员段红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