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兰州大绿州花木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甘肃省皋兰县石洞镇北辰路**/div>
法定代表人:杨维恺,该公司经理。
原告甘肃经纬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大绿州花木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原告甘肃经纬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经纬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甘肃经纬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963元,由原告甘肃经纬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文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魏宏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