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14号
原告: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天柱路28号蓝天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张知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均昌,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
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曾于2019年1月20日做出(2019)京0108民初14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并申请撤销财产保全。本院认为,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名下价值140 394.12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晓
人 民 陪 审 员 刘长生
人 民 陪 审 员 郑东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彭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