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14

原告: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天柱路28号蓝天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张知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均昌,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81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

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曾于2019120日做出(2019)京0108民初14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并申请撤销财产保全。本院认为,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名下价值140 394.12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晓
人 民 陪 审 员   刘长生
人 民 陪 审 员   郑东涛

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彭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