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省设计院集团与贵州博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设计院集团与贵州博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07-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民一终字第25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博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巴西中路(巴西商业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龙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云南省设计院集团,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拥金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设计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普中华,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博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省设计院集团(以下简称云南设计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黔高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日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博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云南设计院的委托代理人普中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云南省设计院是一家国有企业,2010年3月12日取得建材行业(水泥工程)专业甲级工程设计资质,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2013年10月23日,云南省设计院更名为:”云南省设计院集团”。
2007年11月14日,博宏公司作为发包人与云南设计院作为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主要约定:(1)工程名称:水钢”日产2000吨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改”项目总承包;(2)工程内容:建设一条日产2000吨水泥熟料的带分解炉的五级旋风预热器新型干法回转窑生产线和与之配套的全厂生产系统技术改造工程;(3)工程承包范围:博宏公司建设新型干法回转窑生产线工程的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试生产、人员培训、相关技术服务、工程检测、质量保修等(即E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