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路建设(云南)有限公司与昆明市五华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云0102民初1804号
原告:中路建设(云南)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北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MA6L0R019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五华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华山东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760417095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云南省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拥金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4312040640。
法定代表人:陈**丰。
原告中路建设(云南)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市五华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省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后原告中路建设(云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中路建设(云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路建设(云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童 玲
书 记 员 武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