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佳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佳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唐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冀0181民初24号
原告:河北佳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新开街与朝阳路交叉口西行5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MA07XFTW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石家庄唐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528号新长安自行车电动车大世界A区一层A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720560625。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佳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唐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佳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家庄唐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佳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施工辛集市鹿城商业广场附属铺装工程、电气安装工程,合同总工期30天,已如期完成。工程总价1,150,000元,合同内造价753,420元,工程变更部分人民币396,580元,优惠15,300元,截止于2020年1月2日已付人民币834,700元,剩余未付300,000元,根据欠条2019年10月1日前支付人民币150,000元,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150,000元,至今未履行,对此款双方均无疑义。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诚实信用的履行合同义务,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欠款,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石家庄唐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31日,原告河北佳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唐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施工辛集市鹿城商业广场附属铺装工程、电气安装工程,合同总工期30天,已如期完成。工程总价1,150,000元,合同内造价753,420元,工程变更部分396,580元,优惠15,300元,截止于2020年1月2日被告已付834,700元,剩余300,000元未付。按欠条约定被告应于2019年10月1日前支付原告150,000元,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150,000元,但被告未按期履行其还款义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报价单、欠条各一份及本院庭审笔录相互印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河北佳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唐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被告理应及时支付原告工程款,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欠条系对工程款数额及剩余欠原告价款的确认,被告欠款不还,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300,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答辩,应视为其对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适用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石家庄唐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佳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由被告石家庄唐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