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佳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佳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唐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81民初1970号
原告:河北佳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新开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石家庄唐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528号新长安自行车电动车大世界A区一层A1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河北佳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唐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河北佳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为:被告已给付了拖欠的工程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已解决,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佳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河北佳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冯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