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辽0212民初1156号
原告:**,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负责人:**。
被告:旅顺某酒店(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
法定代表人:开某。
原告**与被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旅顺某酒店(大连)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科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