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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金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22民初2516号
原告:广元市金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1MA6B97Q25,住所地旺苍县嘉川镇红旗村****。
法定代表人:王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泉,四川慧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4049568,,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楠街********
法定代表人:蒲晓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市金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元市金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元市金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元市金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0.00元,由原告广元市金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易清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