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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县**桶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21执保267号
申请保全人:通江县**桶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观音阁街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69916004XY。
法定代表人:李方春,职务:董事长。
被保全人: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双楠街44号6幢底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4049568。
法定代表人:蒲晓云,职务:董事长。
本院受理申请保全人通江县**桶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申请保全人通江县**桶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利用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予以查询,并对查询到的财产在45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或将被保全人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案外人通江县水务局享有的通江县城区东门大桥至厥溪沟防洪堤项目工程款45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保全人通江县**桶金属加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方春以其妻子向爱华共有的位于通江县诺江镇观音阁街(煤坪综合楼)2-2-1门市上夹层(房产证号:房权证通江字第2××5,建筑面积138.06m2)作为保全担保。2021年9月27日,本院作出(2021)川1921民初346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利用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询,并对查询到的财产在45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或将被保全人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案外人通江县水务局享有的通江县城区东门大桥至厥溪沟防洪堤项目工程款450000元予以冻结。同日,申请保全人通江县**桶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收到上述民事裁定书后要求执行该裁定书。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通江县**桶金属加工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利用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询,并对查询到的财产在45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或将被保全人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案外人通江县水务局享有的通江县城区东门大桥至厥溪沟防洪堤项目工程款450000元予以冻结。
二、对申请保全人通江县**桶金属加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方春和案外人向爱华共有的位于通江县诺江镇观音阁街(煤坪综合楼)2-2-1门市上夹层(房产证号:房权证通江字第2××5,建筑面积138.06m2)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2021年10月11日至2024年10月10日)。
本裁定作出即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异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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