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柯瑞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巴州区红碑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中柯瑞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22财保64号
申请人:巴州区红碑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红碑路南龛段兴龙小区6幢6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902MA6308MN0M。
经营者:董浩,男,生于1972年2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代理人:蒲德,系四川巴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柯瑞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双楠街44号6幢底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3144049568。
法定代表人:蒲晓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巴州区红碑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申请人中柯瑞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巴州区红碑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柯瑞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相关银行开户账户内资金人民币390000.00元,并已提供保单保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巴州区红碑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本案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柯瑞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相关银行开户账户内资金人民币39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财产保全费2470.00元,申请人巴州区红碑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明利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秋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