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柯瑞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巴州区红碑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22财保89号
申请人:巴州区红碑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红碑路南龛段兴龙小区6幢2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902MA6308MN0M。
被申请人: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楠街44号6幢底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4049568。
申请人巴州区红碑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申请人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作出(2022)川1922财保6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相关银行开户账户的资金人民币39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人巴州区红碑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相关银行开户账户的资金人民币39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明利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秋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