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柯瑞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江分公司等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22民初2582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9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
被告: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江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集州街道黄金大道黄金首府4幢3楼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MA6AU52C5E。
负责人:蒲双辉,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双楠街44号6幢底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3144049568。
法定代表人:蒲晓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跃东,南江县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江分公司、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86.00元,减半收取284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钟 波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林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