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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美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22民初2825号
原告:四川省美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晨曦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4592093473E。
法定代表人:赵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代智,四川代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四川锦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武侯区双楠街44号6幢底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4049568。
法定代表人:蒲晓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劲松,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美江防水公司与被告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美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1.00元,减半收取1290.50元,由原告四川省美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钟 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