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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县支行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922财保333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678371614Q,住所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红星段72号。 负责人:**,南江县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行员工。 被申请人: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4049568,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街44号6幢底层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县支行与被申请人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县支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1278541.16元。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县支行以编号:2023—024的法院财产保全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县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等网络资金1278541.16元,并限额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冻结之日起算。冻结期满前,申请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或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县支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