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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美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922财保302号 申请人:四川省美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4592093473E,地址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晨曦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4049568,地址成都市武侯区**街44号6幢底层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省美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申请人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省美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109195元。申请人四川省美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事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限额为109195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ACHD01GZ0123QAAA××××)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省美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并对查询到的财产在109195元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冻结之日起算。冻结期满前,申请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或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申请保全费1066元,由申请人四川省美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应持本裁定书立即向本院申请执行,冻结的财产以执行中实际冻结的财产为准,申请人收到本裁定书后未立即申请执行,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