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执保46号
申请人:淄博巨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鲁泰大道华侨城北门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062967647C。
法定代表人:李宁,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泰成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石化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3369007XX。
法定代表人:李峰,经理。
申请人淄博巨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淄博泰成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缴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一份作为担保。经本院审查,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2022)鲁0321财保12号民事裁定,并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淄博泰成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伊护国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佼
书 记 员 马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