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巨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淄博巨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391民初2873号
原告:淄博巨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鲁泰大道华侨城北门**。
法定代表人:李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震,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原告淄博巨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盟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巨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骆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巨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支付巨盟公司各项款项及费用115000元(包括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2.判决***支付巨盟公司贴息费35000元;3.判决***支付巨盟公司违约金30000元;4.案件受理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22日***用山东施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义与巨盟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后巨盟公司依约向其供货,山东施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依约支付货款。2021年4月巨盟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山东施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律师费等各项费用,后巨盟公司、山东施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约定由山东施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欠付货款本金(以票据形式支付),由***承担相关各项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并承担票据贴息费。以上各项款项由***于2021年6月10日前付清,约定期限到达后巨盟公司多次向***催要款项,***一直没有支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4月26日巨盟公司与***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1.***同意代替山东施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合同违约金及各项费用(包含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合计115000元,于2021年6月10日前付清;2.***承诺于2021年6月10日前支付巨盟公司现金1145002.4元,巨盟公司将山东施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给巨盟公司的电子票据支付给***,如***逾期支付现金,则***需支付贴息费用35000元;3.如***逾期付款需向巨盟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元。协议签订后,***未按约定履行,巨盟公司称主张权利未果,遂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巨盟公司与***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尚欠巨盟公司各项款项及费用115000元(巨盟公司与山东施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的违约金及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贴息费35000元、违约金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故对巨盟公司各项诉讼请求,本院均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其他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巨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115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巨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贴息费35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巨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违约金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白丽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刘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