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民初8982号
原告:淄博巨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宁,经理。
被告:中铝万成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
法定代表人:徐勇,董事长。
原告淄博巨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铝万成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淄博巨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淄博巨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刘芳莉
审判员 王怀建
审判员 张成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