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巨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淄博巨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淄博泰成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执保1550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淄博巨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鲁泰大道华侨城北门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062967647C。
法定代表人:李宁,经理。
被保全人:淄博泰成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石化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3369007XX。
法定代表人:李峰,经理。
申请保全人淄博巨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22)鲁0321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08月0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淄博泰成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7065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本院审查,于2022年08月09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淄博泰成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7065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翠红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崔文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