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04财保48号
申请人:***,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被申请人:***,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被申请人:河南光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团结路北段鑫和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3XH9YQ9T。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2400元。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出具保函(保单号:68303128020190000146)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光轩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24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程千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高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