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光轩建设有限公司

宁光雁、河南光轩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04财保4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凤泉区耿黄镇大黄屯北街东14排14号。
被申请人:***,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被申请人:河南光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团结路北段鑫和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3XH9YQ9T。
法定代表人:***。
***与***、河南光轩建设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2019)豫0704财保4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光轩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2400元。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光轩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24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程千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高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