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时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清远市欧雅陶瓷有限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98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时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南2号之广州南沙资讯科技园软件楼北2008-1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清远市欧雅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源潭镇建材陶瓷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灶利,广东澜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市璟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路410-412号第36层自编V房。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广州市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路410-412号第37层自编9房。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州市时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供应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清远市欧雅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雅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市璟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璟隆公司)、广州市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控股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4民初48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判决:一、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广州市时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清远市欧雅陶瓷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1100000元;二、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广州市时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清远市欧雅陶瓷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4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三、广州市璟隆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判决确定的广州市时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5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广州市时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璟隆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判后,上诉人时代供应链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被上诉人未在起诉前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上向上诉人发出拒付追索通知,即通过诉讼行使票据付款请求权的行为因违反票据要式而无效。二、即使被上诉人并不因未发起线上追索而丧失追索权,利息的起算时间亦不应为一审认定的以票据拒付之日的次日,应自被上诉人根据相关管理办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履行完毕电子商业汇票线上追索要式行为之次日起算。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 被上诉人欧雅公司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 原审被告璟隆公司、时代控股公司没有陈述意见。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已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对于上诉人提出的排除被上诉人涉案电子商业汇票追索权的主张和理由,一审判决已对此作出充分论述与分析,该项处理并无不当,本院对上诉人该项主张不予采纳。另外,对于利息的起算时间认定问题,一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此作出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主张缺乏充分理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44.5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时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黄 钜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