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孙淑南、广州市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91民初11184号 原告:孙淑南,女,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其儿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律至***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路410-412号第37层自编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8232939L。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永宁街香山大道2号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29533961N。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燊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港前大道湖韵大街6号-167房自编D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L6YX1D。 法定代表人:***。 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均***事务所律师。 被告:增城市石滩开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岗田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91440183618771448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孙淑南与被告广州市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公司)、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州市燊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燊哲公司)、增城市石滩开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达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淑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时代公司、**公司、燊哲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开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淑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时代公司、**公司、燊哲公司、开达公司向原告赔偿商品房品牌溢价损失323813.4元及其利息52360元(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至2022年5月16日,按房屋贷款利率5.39%的标准计算);2.被告时代公司、**公司、燊哲公司、开达公司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2000元、公证费55.55元;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时代公司、**公司、燊哲公司、开达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位于增城市石滩镇××大道的时代天汇楼盘是以上市企业时代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开发、管理的中高端小区为对外**口径的。孙淑南基于对时代中国品牌的信任以及对该品牌房屋质量的认可,于2019年8月31日前往涉案楼盘售楼处,在售楼人员的安排下签订了《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涉案楼盘1栋904房(建筑面积107.29平方米)。收房后,发现楼盘前作为楼盘招牌的“时代天汇,时代中国”的大立柱己不见,时代天汇的小区品质和管理与销售时展示差距甚远。时代公司、**公司、燊哲公司、开达公司利用时代中国品牌作为卖点,赚取了品牌溢价价值后,大大降低了交付的质量,造成购房人的损失,属于典型的欺诈行为,故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时代公司、**公司、燊哲公司共同答辩称,时代公司、**公司、燊哲公司与开达公司就涉案楼盘的品牌使用、**、代为销售、设计装修咨询、物业管理等方面建立了合作关系,因此,同意开达公司使用时代中国的品牌,将涉案楼盘命名为时代天汇,故**资料含有“时代”字样。时代公司、**公司、燊哲公司并未**涉案楼盘是其自主开发,并对外作此**。孙淑南与开达公司签订《认购书》、《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足以孙淑南证明已知晓开达公司为涉案楼盘的开发建设单位。案涉楼盘早已销售完毕,绝大部分房屋已交付使用,由关联公司时代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目前名称仍然为时代天汇,时代公司、**公司、燊哲公司不存在欺诈的行为。孙淑南要求时代公司、**公司、燊哲公司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开达公司答辩称,开达公司在销售过程中不存在误导购房人的欺诈行为,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也对此作出了认定。开达公司与对方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和欺诈的情况,合同约定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如开达公司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属于合同纠纷,而非对方所指的侵权。另外,对方所称的溢价损失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开达公司是位于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石顺大道622号时代天汇的商品房建设项目的开发企业。该商品房项目曾以“时代中国/时代天汇”对外**和销售。 2019年8月3日,开达公司(出售方)和孙淑南(认购方)签订《时代天汇认购书》,约定孙淑南向开达公司购买时代天汇广州市增城区石顺大道622号1栋904号房(建筑面积107.29平方米)。 2019年8月31日,开达公司(卖方)和孙淑南(买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孙淑南以1619067元的价格向开达公司购买上述商品房。甲方应当在2021年12月30日前将作为本合同标的物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收楼后,孙淑南认为时代公司、**公司、燊哲公司、开达公司有欺诈行为,向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2022年4月26日,该局回复不予立案,理由:根据调查,时代天汇项目的《广东省广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的“开发企业名称”和《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甲方(卖方)”皆为“增城市石滩开达贸易有限公司”。时代集团参与了时代天汇项目(园区)景观工程的设计和竣工验收、室内装修的设计。时代天汇开发商增城市石滩开达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市燊哲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了合作范围,允许开发商增城市石滩开达贸易有限公司按约定使用“时代中国”品牌。经我局执法人员对时代天汇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时代天汇目前是销售完毕状态,现场未发现有相关**资料。综上,暂无足够证据证明时代天汇项目存在虚假**行为,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时代公司、**公司、燊哲公司、开达公司对上述调查处理不持异议,并确认时代公司、**公司、燊哲公司均为时代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投资的公司。**公司、燊哲公司共同为涉案楼盘提供**、园林和公共部分设计等服务,与开达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时代公司、**公司、燊哲公司庭审中提供时代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时代天汇项目装修设计图和建设商品房项目的照片,证明实际参与设计时代天汇,目前小区招牌名称仍为时代天汇,小区客户服务中心显示为时代物业等情况。 本院认为,孙淑南和开达公司签订《时代天汇认购书》,此后才与开达公司再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上述合同中商品房出售方为开达公司,故孙淑南应当知道涉案房屋是开达公司开发、销售的,孙淑南主张受骗缺乏事实依据。另外,时代公司、**公司、燊哲公司与开达公司建立合作关系,为涉案建设项目提供相应的服务,并允许其使用“时代”二字作为项目名称,并无不当。现涉案项目名称仍为时代天汇,与销售时一致,孙淑南认为造成品牌溢价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纳。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淑南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471.5元,由原告孙淑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