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4384号之一
解封申请人:张家港市利鸿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青草巷五金机电广场21幢B13。
法定代表人:钱健,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爱动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常北社区1幢。
法定代表人:陈亮。
解封申请人张家港市利鸿机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爱动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2021)苏0582民初1438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爱动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9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家港市利鸿机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利鸿机电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其相应保全措施应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爱动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95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菊芳